2015年05月18日

發揮安全防護綜效 提升派駐之保全人員急救技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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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按保全業法第4條對保全業之駐衛保全定義為「關於辦公處所、營業處所、廠場、倉庫、演藝場所、競賽場所、住居處所、展示及閱覽場所、停車場等防盜、防火、防災之安全防護。」,雖然傷病之安全防護不在保全人員的職責範圍內,但多數民眾於緊急事故(包括人員之傷病)發生時,仍會求助保全人員之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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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外,衛生福利部自102年起,即公告應設置AED之公共場所為:交通要衝(機場、高鐵站、台鐵車站、捷運站、轉運站、高速公路服務區、港區旅客服務區)、長距離交通工具(高鐵、飛機、客船)、觀光旅遊地區(風景區、國家公園、森林遊樂區、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、觀光遊樂業、文化園區、農場等)、高中以上之學校、法院、立法院、議會、健身或運動中心、殯儀館、軍營、大型休閒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、視聽歌唱場所、演藝廳、體育館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)、大型購物場所(地下街、賣場、超級市場、福利站及百貨業)、旅宿場所(旅館、飯店、招待所)及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。前揭場所多有派駐保全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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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綜上所述,為使派駐設置AED場所之保全人員均能熟悉操作AED,特邀請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李賢發教官等人,於本(5)月份幹部教育訓練時,培訓幹部熟稔CPR及AED操作及教學技能,以於爾後教導派駐設置AED哨點之保全人員均具備實施CPR及操作AED之技能,讓客戶的安全防護更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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